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366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依靜
被告 黃崇嵐
追加被告 黃彰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14日上午10時55分許,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原辯論終結前送達於被告黃崇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送達並不合法,不得對被告黃崇嵐為一造辯論判決,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