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楊全成
楊智任 被告 林貴原
郭瑋平 賴志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4
6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周裕暐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