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96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正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61號等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