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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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46號原告 蔡美娟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黃柔雯 律師 蘇辰雨 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黃庭安 律師被告 陳安馨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4363號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因其中承辦兩造登記業務之代書涉有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犯罪嫌疑,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106年度他字第4363號),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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