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60號原告 石珮珊 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 律師被告 陳佩詩 訴訟代理人 陳長安
周佳弘 律師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座落於新北市○○區○○路○○○號5樓之3房屋之漏水處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並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607,516元(此部分裁判費已繳納),上開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不同,應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未於起訴狀內載明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亦未提出該部分修復漏水之價額證明,致該項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所需之金額或價額,並檢附估價單,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自行核算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