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奕彣
被 告 謝永誠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9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永誠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謝永誠於民國108年11月至12月間某日某時許,在新竹縣寶
山鄉雙園路二段某處,拾獲 林志巡 所有、 張坤祥 所管領,於
108年10月14日上午6時30分許在新竹縣寶山鄉雙園路二段與
大雅三街口遭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牌0面
,竟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之犯意,將之侵占入己,並懸掛
於友人 黃金全 供其使用、車主為黃金全之兄 黃金進 所有之報
廢機車上(引擎號碼:SA25BB-000000號,車牌因車主死亡
而註銷繳回)。
二、 嗣謝永誠 因他案(公共危險)遭通緝,於109年3月7日上午7
時45分許,在上開路段為警緝獲,並當場扣得該車牌0面(
已發還)。
理由
一、證據名稱:
除應補充「黃金全於警詢中之陳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變更起訴法條:
聲請意旨雖認為被告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惟經本院審酌全部卷證,並無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收受贓物犯
行之任何積極證據,上開聲請意旨自有誤會。
又被告犯行無論係成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或收受贓物罪,
兩項罪名均以「持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牌0
面」為共同之基礎事實,則其社會基本事實既然同一,依訴
訟經濟原則及避免發生歧異之判決,自得類推適用刑事訴訟
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物
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僅因貪圖一時之便,即任意侵占他人車
牌,顯見法治觀念薄弱,復參以其犯後態度、素行、教育
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所侵占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
牌0面,因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張坤祥,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1紙附卷為憑,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300條。
(二)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吳玉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922號
被告謝永誠男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0號(新竹市
○區○○○○○○
居○○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執
行中)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永誠於民國108年間某日時,在不詳地點,可預見由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持有,9FU-850號機車車牌(係張坤祥
所管領,於108年10月14日6時30分許在新竹縣寶山鄉雙園路
二段與大雅三街口遭竊),為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向該人
收受該車牌供作己使用,並懸掛於黃金全供其使用之普通重
型機車(已報廢,引擎號碼:SA25BB-105386)上。嗣於109
年3月7日7時45分許,在新竹縣寶山鄉雙園路二段上為警查
獲,並扣得該車牌(已發還),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謝永誠於警詢及偵查中不利己之供述。
(二)被害人張坤祥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
入單各1份、查獲照片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之罪嫌。
三、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竊盜罪嫌,然此業據被告
堅詞否認,復查無具體事證足認上開機車車牌係被告所竊,
自難僅憑被告有使用該機車車牌之事實等情,遽認被告涉有
竊盜罪嫌,是被告應係涉犯收受贓物罪嫌,報告意旨所指容
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檢察官林奕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