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68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陳啓當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27日下午2時10分
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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