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840號
原 告 蔣豐澤 即高雄市私立華升幼兒園
訴訟代理人 蔡孟君
被 告 呂芝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學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