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鄭春義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 律師
複代理人 萬鴻均 律師
被 告 朝美珍 即珍豪小吃店
訴訟代理人 王姿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14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芝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鄭春義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 律師
複代理人 萬鴻均 律師
被 告 朝美珍 即珍豪小吃店
訴訟代理人 王姿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14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