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3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339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陶花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玖
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
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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