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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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二二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提存物新臺幣叁萬叁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民國98年度裁全字第219號民
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提供新臺幣33,000元為提存物,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220號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物,爰依民事訴訟法10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
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同意書、臺灣省嘉義
縣中埔鄉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本院98年度存字220號提存書各1份為證,且經本院調取本院98年度存字第220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屬實。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昀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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