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宏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總淨重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之案件(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戒毒偵字第278號案件),雖據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在案,惟扣案之海洛因4包(總淨重0.14公克),查係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並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8月4日函附鑑定通知書乙紙,在卷可憑,茲聲請將上開海洛因4包宣告沒收,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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