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91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害人家屬乙○○被告甲○○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
刑事第十庭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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