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7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764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辛國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仁濟生物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鍾淑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書記官楊由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