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604號聲請人丙○(即 陳進良 之繼
甲○○(即陳進良之乙○○(即陳進良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8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94年度除字第160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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