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5號上訴人 陽學聖
薛金輝 黃 李寶蓮 黃詠泰 黃致賢 即 黃毘舜 黃耀賢 胡雪卿 葉欣樺 葉偉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 律師送達代收人薛金輝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振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