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8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KABBOUT H
     中譯名:胡生 卡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3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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