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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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二選任辯護人林穆弘律師
吳春美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貳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復於同年十二月十三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其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嫌重大,從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期間二月,並當庭宣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