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6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主文甲○○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附表一、二所示信用卡簽帳單顧客存根聯伍張及其上顧客簽名欄內偽造之「 陳美珍 」署押伍枚、商店存根聯上複寫之偽造「陳美珍」署押伍枚,均沒收;又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菲利浦床頭音響壹台、佳能傳真機壹台、護貝機壹台、摩拖羅拉行動電話手機及西門子行動電話手機各壹台,均沒收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