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40號聲請人 蔡秋敏 非訟代理人 周慧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簡宏隆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簡宏隆提起離婚等訴訟,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家調字第297號離婚等事件審理在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結果,發現聲請人名下僅有1輛1996年份之汽車,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該輛汽車目前價值應甚微薄,足認聲請人係為無資力之人,是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