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雅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雅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雅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於98年12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7
0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