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4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坤亮 選任辯護人 蘇書峰 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 楊書賢 選任辯護人 嚴天琮 律師(法律扶助)上訴人即被告林鳳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訴人即被告 張光雄 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菱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