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983號債權人 劉麗玉 債權人 張耀明 債權人 許秀鳳 債權人 周琴 債權人 李淑惠 債權人 李淑仙 債權人 王淑鈴 債權人 林世豐 債權人 劉志雄 上九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劉麗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錫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債務人蔡錫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本件之聲請人為何(本件尚非連帶債權,聲請人以外之債權人請另案聲請,如以債權人劉麗玉為本件聲請人,則其餘債權人另案個別聲請),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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