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920號聲請人 蔡秋聰 律師(即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之選任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與被上訴人蔡蕙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18號),經本院選任為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陳真真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