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О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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