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277號聲請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差額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277號聲請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程文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美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差額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