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720號聲請人 呂學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欣靂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