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曹惠茹曹秋鳳 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事件係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未另選任管理人。又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部變價,並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予以公告且分配完畢在案,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曾怡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0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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