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 繆泰正 本件原告與 洪永鑫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玖萬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伍佰元,尚應繳納壹萬捌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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