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全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全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蘇全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含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62號解釋所闡釋之精神,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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