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25號聲請人 謝綉英 上列聲請人謝綉英因與相對人 康有銘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綉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內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票據號碼)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康有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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