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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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23號聲請人AILLEENMARJISANOSU(中文譯名: 蘇愛玲 )上列聲請人AILLEENMARJISANOSU(中文譯名:蘇愛玲)因與相對人LENIEARGONCILIOMEMORANDO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AILLEENMARJISANOSU(中文譯名:蘇愛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內均未書寫聲請事項、聲請事實及理由等內容,請具狀補正。
三、請提出相對人LENIEARGONCILIOMEMORANDO(護照號碼:
M00000000號)其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可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