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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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1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1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晴媛 (原名 莊茹錦
陳俊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零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莊晴媛(原名莊茹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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