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21號原告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李貴美 間請求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起訴狀影本及其附屬文件1份(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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