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海商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海商字第1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原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QatarInternationalPetroleumMarketingCompanyLtd.、VinsonDevelopmentInc.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委任書。
二、被告設立之準據法、其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代表人之證明(若為外國文字請附及中譯本,前開文件並須經我國駐外單位之認證)。
三、起訴狀英譯本3份。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