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9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7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國籍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93號抗告人 阮鼎祥
陳蘭 上列抗告人因國籍事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6月29日98年度訴字第279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蔡紹良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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