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思慎 律師
張炳煌 律師向仕湖被告 黃圓映
黃鎂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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