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70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宗鄰工程有限公司、乙○○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鈞院97年度訴字第4676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7,380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自明。經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4676號判決確定,上開判決並已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7,380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此有該判決可稽。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費用額,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廖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