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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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歐照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歐照富未依約清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信用貸款,債權人業依其與台新銀行保險契約賠付台新銀行,上開信用貸款已移轉予債權人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移轉證明書、信貸-LOAN保險理賠金額計算表所載,債權人請求之金額已加計迄移轉日利息及遲延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權移轉日為何,該裁定於108年4月8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