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43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文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淑美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