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5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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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7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58號原告 張乃文
陳麗君 海特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前一人 張景雲 代表人共同 周昕毅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市長)訴訟代理人 陳維婷
蒙明莉 鄭子瑋
參加人 鄭來福
張黃慧媚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民國109年2月13日下午二時五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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