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542號聲請人成茂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楊維鴻 相對人金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育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金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英琇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張育梓」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秦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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