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倪嘉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至3確定判決案號欄之「104年度」均應更正為「102年度」。
理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至3確定判決案號欄之「104年度」,顯係「102年度」之誤寫,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可稽,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林柏泓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