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啟豐選任辯護人陳梅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裁定之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法官吳榮宏」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吳宏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復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亦同此意旨)。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108年度聲字第64號裁定原本之合議庭組織欄內,陪席法官為「法官吳宏榮」,刑事裁定正本之合議庭組織記載陪席法官為「法官吳榮宏」,顯與原本不符,應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吳宏榮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