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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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7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度訴字第287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部分金額為新台幣218,9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