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87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度訴字第287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部分金額為新台幣218,9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胡樂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