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24號原告展欣藤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宋嬅玲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丙○○住桃園市被告蘭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丁○○住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戊○○住新竹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展欣籐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展欣藤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