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士凱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3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美鳳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士凱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3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