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許展維 │京城銀行斗六分行│98年7月5日│49,500元│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