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99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繳交聲請費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3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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