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投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投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戊○○
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審投交簡字第123號過失傷害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南投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李立傑法官陳鈴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